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项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上有关招标投标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所有项目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应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5年24号令)、《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省公路管理局《2016年全省省养公路养护维修工程招投标管理指导意见》等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级批复我局承担业主的项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局大宗物资采购等招投标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局成立项目工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局项目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领导,由行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养计科、技术科、财资科、审计科、安全科和办公室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职责如下:
(一)确定工作日程及招标代理机构;
(二)确定项目标段划分、工期、招标控制价、资质要求、评标办法等,并审定招标文件;
(三)负责招标最终答疑,(协助)组建评标委员会(确认业主代表人员);
(四)招标工作结束后,检查、审核最终的项目招标资料;
(五)确认中标单位,审核履约担保,组织相关科室审核合同。
(六)监督局属单位大宗材料等招标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养路计划科、技术科,负责各自承担项目工程招标投标日常工作。
第五条 局业务科室根据上级下达的任务和计划文件,确定需招标的内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心试验室),并拟订项目标段划分、招标控制价、资质要求、评标办法等。并根据项目特点对代理公司、资质及代理费金额进行招标选择,提交局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
第六条 局招标领导小组确定的招标代理公司根据项目标段划分、资质要求及评标办法编制招标文件。局业务科室要与招标代理公司对接,转交以下资料:
(一)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招标项目的实施方案与施工图设计,实施方案PDF格式一份,施工图设计PDF格式一份。
(二)经招标领导小组审核后的招标文件,施工招标还需提供本项目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版及纸质盖章版5份。
(三)盖有单位公章的招标文件封皮6份、招标公告6份、招标投标交易记录表2份。
(四)签字并盖有单位公章的施工招标申请表4份、代理合同4份。
(五)单位资信证明(由财资科在单位开户行办理)。
第七条 招标代理公司负责与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对接,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施工图设计、工程量固话清单上传至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网站,并预约开标时间及场地,反馈招标报名情况。报名不足三家时,须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网站发布第二次招标公告,并重新预约开标时间及场地。
第八条 招标控制价于项目开标前15日发布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网站。若报名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中的内容有异议或还需补充的内容,须于开标前15日以补遗书的形式发布于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网站。
第九条 局业务科室要在开标前向招标代理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盖有单位公章的评标专家抽取委托书、评标专家委托书、回避单位名单、监督委托书、招标人现场监督人员名单各4份。
(二)签字并盖有单位公章的甘肃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监督表4份。
第十条 局业务科室要在项目开标前半日内到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抽取评标专家,专家人数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人数抽取。
第十一条 招标人、监标人、招标代理公司及投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时间及场地准时开标,所有投标单位提交单位资质审查原价至招标代理公司工作人员处。
第十二条 开标结束后要对中标情况及时公示,中标公示期3天,公示内容: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第十三条 中标公示期结束后,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未收到质疑公示内容的,按中标公示推荐的第一名为中标单位,由局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发布中标通知书。
第十四条 局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业务、廉政、安全等各类合同,各业务科室负责合同的具体签署工作。
第十五条 招标工作结束后,局业务科室负责对所有的招投标资料归类、整理、归档,局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兰州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